教外廳[2014]2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
根據《教育部關于做好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機構審批權下放有關事項的通知》(教外綜〔2013〕50號)要求,現將后續事務工作通知如下:
一、及時出臺和報送相關規章制度。下放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機構審批權,簡化跨地區經營的相關程序,旨在積極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促進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機構更加充分地參與市場競爭和提供更加優質的服務。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制定管理辦法要著力優化公共服務,保障公平競爭,加強市場監管,維護市場秩序,彌補市場失靈,推動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可持續發展。請將已出臺的管理辦法及時抄報我部(國際合作與交流司)。
二、發揮社會組織協同管理的作用。為推動行業自律,提升行業整體服務水平,根據教育部的部署,中國教育國際交流協會成立了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分會。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要支持和鼓勵全國性和地區性自費出國留學行業協會依法開展活動,著重指導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機構,秉承誠信、自愿、平等、公平的理念開展各項業務,增強行業的國際競爭力,積極跟蹤和妥善應對世界教育服務貿易的新趨勢和新挑戰。
三、啟用統一式樣的資格認定書。我部已制定了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機構資格認定書式樣(相關印刷模板和打印模板將分送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各地新審批的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機構頒發新的資格認定書。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機構資格認定書編號辦法由字母和數字組合構成,第一部分的兩個字母為行政區劃代碼,第二部分的四個數字為初次頒證的年份(即予以資格認定的年份),第三部分的四位數字為本行政區域內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機構順序號。例如,BJ20140001。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機構資格認定書編號一經確定,原則上不再改動。
經教育部資格認定且尚在有效期內的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機構的原資格認定書的制度安排,請各地在管理辦法中予以規范。
四、完善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和監管信息平臺。我部將依托教育涉外監管信息網(www.iclcsw.com),完善全國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和監管信息平臺。平臺在整合信息的基礎上,還將開通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機構投訴跟蹤系統。請各地結合新的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機構資格認定工作,對本行政區域內已獲得資格認定的機構進行全面梳理,并報送《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機構信息表》(含電子版)。
聯系人:劉曉文 張靜
電 話:(010)66097514 66097511
地 址:北京西單大木倉胡同37號
教育部國際合作與交流司教育涉外監管處
郵 編:100816
郵 箱:gjs_jgc@moe.edu.cn
附件:1.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機構資格認定書(式樣).pdf
2.資格認定書編號行政區劃代碼一覽表.doc
3.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機構信息表.doc
教育部辦公廳
2014年6月9日